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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群众团体,定名为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为“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广泛团结海内外黄埔军校同学及其亲属,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对台方针政策,弘扬“爱国、革命”的黄埔精神,宣传黄埔军校爱国师生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国家、民族的贡献,收集整理、保护利用黄埔史料,加强对黄埔精神的研究,深化两岸黄埔军校同学、黄埔亲属及各界民众的交流交往,发展壮大爱国统一力量,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在本市定居的黄埔军校同学、与上海有渊源的黄埔军校同学直系亲属,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

3.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4.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听取并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3.修改本会章程;

4.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所选举产生的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视情聘请名誉职务;根据会长的提名,聘请本会秘书长;

3.审议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本年度的重大事项;

5.决定发展或调整会员、增补理事及其他重大人事任免。

会长、副会长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主持本会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领导本会办事机构。

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八届七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章程的解释权在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