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会介绍 >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简介

上海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简称为“上海统促会”。英文全称为“SHANGHAI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缩写为“SHCCPPNR”。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上海籍或与上海有渊源的各界人士及有关团体、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委领导下的支部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国的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关团体,共同探索中国统一的途径,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三)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增进共识。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理事: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中国统一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单位理事: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与港澳台及海外联系密切,致力于中国和平统一事业的相关单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如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联系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作退会安排。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聘请和解聘荣誉职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必要时,可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

(二)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四)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五)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少于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执行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如上述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会长可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书长可委托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理事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设立和平统一基金);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本会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理事大会公布,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理事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